录古:清议

顾炎武《日知录》卷一七:

古之哲王所以正百辟者,既已制官刑儆于有位矣,而又为之立闾师,设乡校,存清议于州里,以佐刑罚之穷。移之郊遂,载在礼经。殊厥井疆,称于毕命。两汉以来犹循此制,乡举里选,必先考其生平,一玷清议,终身不齿。君子有怀刑之惧,小人存耻格之风,教成于下而上不严,论定于乡而民不犯。降及魏晋,而九品中正之设,虽多失实,遗意末亡。凡被纠弹付清议者,即废弃终身,同之禁锢。

……

洪武十五年八月乙酉,礼部议,凡十恶、奸咨诈伪、干名犯义、有伤风俗及犯赃至徒者,书其名于申明亭,以示惩戒。有私毁亭舍、涂抹姓名者,监察御史、按察司官以时按视,罪如律。制可。十八年四月辛丑,命刑部录内外诸司官之犯法罪状明著者,书之申明亭。此前代乡议之遗意也,后之人视为文具。风纪之官但以刑名为事,而于弼教新民之意若不相关,无惑乎江河之日下已!

古代中国通过舆论监督来辅助刑法,维护社会秩序。从周朝到两汉,这种制度比较完善,通过乡举里选、清议等方式,对官员和百姓的品行进行监督。到了魏晋时期,虽然制度有所变化,但舆论监督的作用仍然存在。明朝初年,朱元璋恢复了申明亭制度,意在重振舆论监督,但后来逐渐流于形式,把舆论监督当成了官方行事,自己监督自己,玩儿得花了。

舆论监督对于维护社会秩序、促进教化具有重要作用。通过将犯法者的名字公示在申明亭上,可以起到震慑作用,同时也可以警醒其他人。然而,如果只注重形式上的惩戒,而忽视了舆论监督的本质,那么这种制度就会失去其应有的作用。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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